會章

< 東華三院黃士心小學校友會會章>

修訂版(23/1/2021)

 

第一章:總則

1.1 名稱:

    本會定名為東華三院黃士心小學校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,英文名稱為“TWGHs Wong See Sum Prim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”。

1.2 宗旨:

1.2.1 維持各校友的聯繫,增進校友間的友誼。
1.2.2 提高校友與學校的歸屬感。
1.2.3 協助學校發展教育事業。

1.3 法定語文:

    本會以中文為法定語文。

1.4 年度:
在會員大會後開始新年度。

1.5 會址:
青衣長安邨東華三院黃士心小學。

1.6 組織:
本會由全體會員組成,並由本會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(下稱常委會)依照本會會章處理本會一切事宜。

 

第二章:會員

2.1 資格:
2.1.1 凡曾於東華三院黃士心小學(前為東華三院黃士心小學上午校)就讀,而現時已非學校學生者,可申請為本會會員;
2.1.2 若只提交表格而未繳交會員費,將成為臨時會員;當繳交費用後,需三個工作天,才可成為正式會員。

2.2 義務:
2.2.1 遵守會章。
2.2.2 凡申請入會時,需繳交入會費二十元正。

2.3 權利:
2.3.1 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。
2.3.2 出席會員大會,參加投票。
2.3.3 有選舉、被選、罷免、動議、決議等權利。

2.4 退會/開除會籍:
2.4.1 任何會員,如果退出本會,須作出正式書面通知.而已繳交的入會費,概不發還。
2.4.2 任何會員,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影響本會聲譽的行為,經常委會議決後,可開除其會籍。

第三章:顧問

3.1 現任校監及校長為本會的當然顧問。

 

第四章:會員大會

4.1 組織:
4.1.1 會員大會由本會全體會員組成,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。
4.1.2 凡會員皆有權出席會議和投票。
4.1.3 主席為會員大會當然主席,常委會秘書為會員大會當然秘書。
4.1.4 如涉及罷免主席之議程,則改由副主席擔任會員大會主席。

4.2 權責:
4.2.1 討論及通過會務報告、財政報告;議決動議包括會務計劃、財政預算、修改會章等。
4.2.2 選舉來年常務委員(下稱常委)。

4.3 會議次數:
全體會員大會舉行每屆不少於一次。

4.4 會議召開:
4.4.1 週年會員大會:
     a)須在8月底前舉行;
     b)由本會常委會會長召開,常務會須於會議召開前十四天發出通告,並
   附議程。
4.4.2 特別大會
   a)基於以下任何一項,會員大會主席須於兩星期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:
      i) 全體會員十分之一或以上聯署要求;
      ii) 會員大會議決;
      iii) 常委會議決。
     b)凡由全體會員十分之一或以上聯署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,得依照以下程序處理:
    i) 聯署之發起人須於聯署文件中列明要求討論事項之具體內容;
    ii) 與發起人商討後,會員大會主席得決定會議議程。
     c)在符合本條規定下,特別會員大會之議程可合併於年度會員大會之議程中。

4.5 合法人數:
出席人數不能少於40人,如超過會議開始時間十五分鐘仍不足合法人數,會長須宣佈延期開會,延期會議須於兩星期內召開。

 

 

第五章:全民投票/書面動議

5.1 形式:
由全體正式會員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。

5.2 權責:
5.2.1 全民投票為全體正式會員施行其選舉、創制、複決、罷免各權之唯一程序。
5.2.2 全民投票之議決案為本會之最高決議。

5.3 程序:
5.3.1 全民投票由常委會成員主辦。參與有關選舉之候選人或有關罷免案之罷免對象,不得參與主辦全民投票。
5.3.2 全民投票/書面動議提案不能與本會會章有所衝突,如有衝突時,該提案自動撤銷,原提案人須先對本會會章有關部份作相應之修改會章提案,待修改會章提案通過後,才能接受該提案進行全民投票/書面動議。
5.3.3 基於下列任何一項,常委會成員須主辦全民投票:
   a) 以合法會員五十人或以上聯署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,同時要求進行全民投票;
   b)會員大會議決;
   c) 常委會議決。
5.3.4 以合法會員五十人或以上投票方成有效。
5.3.5 全民投票之議案,須得當天出席者之總投票數過半贊成,始作通過。
5.3.6常委會成員須於全民投票後一個月內公佈投票結果,若贊成票數不足法定要求,則議案自動撤銷。

 

第六章:常務委員會

6.1 權責:
6.1.1 常委會為執行本會會務之最高機關。
6.1.2 常委會負責執行本會日常會務。
6.1.3 審核及通過會員申請。

6.2 組織:
6.2.1 設主席、副主席、秘書及財政各一名,其他常委不少於兩名。
     a) 主席:為本會首長、常委會會議主席、會員大會當然主席及對外代表本會;
     b) 副主席:協助主席處理指定事宜;
     c) 秘書:協助主席,並處理常委會一切檔案、文件及會議紀錄事宜;
     d) 財政:處理本會一切財政雜務,但須由東華三院管理該財政;
     e) 康樂:籌備康樂活動,以聯繫各校友;

  1. f) 總務:宣傳本會一切活動及處理本會總務;
    d) 聯絡:聯絡各會員及校友及處理本會總務。

    6.2.2 其他職位可由常務會議決設立。

6.3 任期:
  6.3.1 常委會任期2年,上任年在會員大會後開始。
  6.3.2 常委在任期中被罷免或解散,該重選之常委任期將直至原有常委會之任期結束為止。
    6.3.3 常委最多可連任3次。

6.4 資格:
   須成為正式會員後才可申請參選,若未繳交會員費的須在遞交申請表截止前完成手續,才可申請參選。

6.5 選舉:
   如參選人數超過上限,需逐個投票選出當選人。所有當選人於第一次常委會會議互選職務。

6.6 會議:
  6.6.1 常務會議:由主席召開。主席須於開會前最少一星期,通知全體常委。
  6.6.2 臨時會議:經常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聯署要求或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,主席須在兩星期內召開臨時會議,並須於開會前最少三日,通知全體常委,並附議程。
  6.6.3 合法人數:會議須有為全體常委一半或以上出席方為合法。 

6.7辭職及空缺遞補:
a) 常委辭職,須經全體常委一半或以上通過,方為有效,亦公告各會員。
b) 如主席辭職,由副主席遞補。
c) 如正副主席同時遺缺,由秘書代理之,常委會須儘快召開會議重新挑選正副主席。
d) 如有半數以下的常委同時或先後辭職,職務由其他常委代理之。
e) 如有半數以上的常委同時或先後辭職,則須召開會員大會,商討對策。

 

第七章:財政

7.1 財政年度:

7.1.1 與校友會年度相同。

    7.1.2 財政年度不因常委會之中途更換而改變。

7.2 入會費:
會員須於入會時繳交二十元正,以維持本會的運作;另有本會活動而需收取費用時,會員若參加則需每次繳交相應的費用。

7.3 財務:
財務常委須將會費及其他收入交由東華三院委派的會計核數師處理。

7.4 財政報告:
7.4.1 財務常委須於每次常務會議公佈工作進度及財政狀況。
7.4.2 財務常委須於週年會員大會舉行前編寫年結,交常委會審核,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。

 第八章:懲治

8.1 違章及瀆職之處分:
8.1.1 凡常委會違反會章或瀆職,會員大會得彈劾及經全民投票罷免之。
8.1.2凡常委違反會章或瀆職,經常委會全體常委一半或以上同意,得彈劾之。

 

第九章:解散

   若本會的常委會被罷免後,而又經會員大會通過解散本會的議案,方可解散。解散後,本會的剩餘資產,全數捐予母校。

  

第十章:其他

10.1 禁止兼任:
10.1.1 會員不得同時兼任常委及顧問。
10.1.2 經罷免案通過罷免之常委不得兼任該屆的臨時行政委員會委員。

10.2 會章解釋:
10.2.1 會員大會之解釋為本會會章之最終解釋。
10.2.2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常委會為本會會章之最高解釋機關。

10.3 會章修訂:
10.3.1 會章修訂案須經常委會審議。
10.3.2會章修訂須經常委會全體常委一半或以上贊成,並經全民投票通過。